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各开发区规划、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南府发〔2003〕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的精神,加强对我市各开发区规划、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经2003年12月5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收回各开发区规划、土地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南发〔2001〕55号文授予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的市级规划、土地审批管理权限。
二、将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局改为市规划管理局分局、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分别行使分局的职能 。涉及体制调整、人员编制等问题,由市编办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