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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及部门领导同志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人民政协反馈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信息和社情民意等的采纳和办理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倾听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主动向人民政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等要分送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办公室。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全面提高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要落实办理工作三级责任制,做到任务落实、责任到位。政府办公室作为总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办理,会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和建议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至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坚持走访政协委员的制度,扩大走访面,加强办前、办中、办后的联系沟通。对重要提案和建议案,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解决权限不在本级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反映,积极争取支持,促成问题解决。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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