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加强基层安全工作1启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建设。结合贯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办抓好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的总结推广,制定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建立一套涵盖全面、重点突出、程序明确、操作性强的乡镇安全监管制度,将创建工作转向乡镇安全全面规范化建设。继续稳妥推进乡镇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2拓展示范范围。结合实际,推广示范乡镇的成功作法,大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示范道路、示范学校、示范企业活动。3延伸示范网络。推广“街办安监站+社区协管员”和社区、村社安全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模式,鼓励设立“安全生产公益性岗位”和“安全协管员”岗位,依托村驾协、村社干部等建立村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立以乡镇村组和社区为主干的安全监管前沿阵地,逐步构建村组、社区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四)突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1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打好煤矿整顿关闭第二阶段攻坚战。限期依法关闭国务院规定的16 类和省政府规定的3 类矿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坚决防止和纠正“假整合”,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生产。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快煤矿瓦斯监测监控设施进度,加强对现有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提高上线率。做好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加强煤矿各类证照、火工用品、供用电的监管,地方政府以及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督促限期整改。2深化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重点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严格“五不出站”制度,狠抓源头管理;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强化对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监控,扎实开展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高速公路“反双超”(超载、超速)以及农村道路“反双违”(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摩托车违法载人)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抓好重大节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切实加强对事故高发的地区和路段以及客运比较集中的农村地区的路面的监控,探索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重点道路和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深化客运企业整顿,推行公司化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和逐步推行客车职业驾驶员制度。继续整顿乡镇船舶安全秩序,抓好水上交通安全,严格执行《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坚持行之有效的水上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依法取缔非法渡口和非法船舶载客营运,加强对重点渡口、码头和险要航段的监控,强化汛期水运检查,严禁冒雾、冒险航行。3深化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以沿江沿河为重点,抓好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库,严格监控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严防泄漏事故。建立民爆器材登记制度,整顿和规范民爆器材经营秩序。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一律关闭。严格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严禁超量,严禁非法储存、运输和经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4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加强对重点矿区周边采矿秩序的整顿。加大对非煤矿山尾矿坝和煤系硫铁矿的监管。推进《尾矿安全技术规程》、《金属矿山安全技术规程》、《煤系硫铁矿安全技术规程》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在冶金、建材行业全面推进安全评价工作,整顿安全生产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严厉查处非法行为。5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加大对大型商场、网吧、歌舞厅、医院、学校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力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对安全通道不畅、有毒易燃材料装修、窗户堵塞密闭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公众聚集和公共娱乐场所要果断整顿关闭。6深化建筑施工及城市公用设施安全整治。深入开展以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建筑设施、燃气设施(设备)、城镇建设和房屋拆除为重点的安全整治。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对在建的建筑施工工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批准复工。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建筑施工中的事故隐患。7加大对其他行业和领域安全整治。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游乐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内风景名胜景点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地方电力企业和农村电网改造过程的安全监督。开展对幼儿园、学校楼房安全、寄宿制学生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