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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9日)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由市安委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原《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泸市府发〔2001〕12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五日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为分管工作直接责任人,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四)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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