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科学规划,实施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辐射安全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科学规划、精心部署是实施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关键。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规划。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将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作为制订环保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辐射源使用现状和未来增长趋势以及潜在危害,制订防治措施,科学规划,同步实施。各核技术和电磁技术应用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订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计划、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三、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整合职能、完善机制、设立机构、健全队伍和提高能力的要求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将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对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的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辖区内有满足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有满足辐射污染防治要求的监测能力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并在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重点单位辐射污染的防护和治理。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要设置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选拔和培养懂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开展监测工作,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根据辐射污染防治和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加强辐射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省、市、县(区)联网。对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行政人员、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要配备专用的设备、设施和装备,形成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制订和完善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能力。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核技术应用特点及生产经营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整合到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共同落实。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行政区内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本行政区内的辐射安全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闲置和废弃放射源处置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有主”放射源处置的指导,并对“无主”放射源进行全面清查和统一处置,禁止擅自转移、丢弃和处置放射源,切实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
各区、县环保部门对辖区辐射环境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效贯彻执行。按照辐射污染防治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涉及辐射的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督促已有辐射项目按照规定补办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和环保“三同时”验收许可手续,及时开展申请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工作,确保依法持证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禁止无证使用放射源。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动,特别是重点加强对放射源“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确保将辖区内所有放射源全部纳入管理视野之中,防止漏管。环保部门要会同电力、广电、通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通讯基站和高压输变电工程等电磁辐射项目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电磁辐射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