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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卫生城市和四川西部化工城,同时也是川、滇、黔、渝结合部的物资集散地和川南经济文化中心,水陆交通发达,核技术、射线装置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已在我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我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先后开展了“清查放射源,清查射线装置,让老百姓放心”等专项行动,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新建了大量供电、通信电磁辐射项目和工业探伤、医学治疗射线装置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任务更加艰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7〕13号)精神,现结合泸州实际提出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 提高对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状况总体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年初对辖区内使用放射源单位环境安全状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不具备《许可证》违法使用放射源、辐射污染防治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辐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部分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不具备许可条件违法使用射线装置,并且脱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通信基站和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引发的辐射污染投诉增加,一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因;市、区县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能力薄弱,全市尚无辐射环境的监测能力,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各部门依据职能独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信息不能共享,缺乏联动,造成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漏管。
  为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加大了辐射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颁布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进一步明确了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为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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