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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案,应当采取措施收购或者征购进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

  个人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捐赠档案。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对档案的捐赠者可以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馆库、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满足社会服务功能的需要,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管档案。档案馆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应当采取防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受损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属于国家所有且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可以交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国家所有但不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三)不属于国家所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收购或者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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