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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修订为《广东省档案条例》。现将《广东省档案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广东省档案条例
(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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