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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等五类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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