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34号)
各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监察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各自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工程建设各类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业各协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