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精简公文和会议的通知
(漯政办[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精简政府系统公文和会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精简文件
(一)严格把关,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发文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1.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力求简短。
2.凡是无上级文件、会议等明确要求的,没有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没有经过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秘书长同意的,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3.凡是发政府办公室文件能解决问题的,不发政府文件;凡是用便函能解决问题的,不发正式文件;凡是能发电子公文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4.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凡是在新闻媒体刊播的周知性公文,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5.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不再以公文形式重复印发。
6.上级的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原则上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防止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1.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凡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者批转、转发。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重要的,经请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者“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2.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得直接向下一级政府发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3.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二、精简各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