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现有排放氮磷污染物重点单位,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建设脱氮除磷设施,2010年,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
(五)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审批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的项目和市区范围内污水无法接管的项目。
(二)2007年7-8月,对已批在建的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在2007年底前整改到位。
(三)2007年7-9月,对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进行氮磷指标监测,确定排放氮磷污染物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全市氮磷污染物削减方案。
(四)2007年10-12月,开展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对超标排放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2008年6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停产治理或关闭。对省环保厅《关于要求对太湖流域部分排污企业(第一批)实施限制排污工作的函》(苏环函〔2007〕114号)公布的26家限制排污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限制排污措施,严格按照限制排放量排放污水,待有关出入太湖水质断面完全达标并报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五)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试验工程,2008年6月,市区所有污水处理厂完成除磷脱氮设施建设,安装氨氮、总磷在线监测仪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全市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除磷脱氮设施建设,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
(六)市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每个季度对市场上的含磷洗涤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为保证我市控制氮磷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行动,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确保我市氮磷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
市发改委:严格控制新建医药、电子、印染、表面处理等大排水量项目的审批。对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和市区范围内污水无法接管的项目不予立项、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