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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2号 2004年1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划拨用地用于集资建房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单位仍有空余的住宅用地;
  二、集资建房户为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三条 因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城市公益项目实施的原因,拆除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被拆迁的住宅用地与其他非住宅用地等面积置换,作为被拆迁户的集资房建设用地。

  第四条 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优化重建企业因安置在册职工居住的需要,经规划、国土、房改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国家建房标准调整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但须按非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条 调整的集资建房用地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新增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集资房建设。已批准调整其他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的单位,五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划拨用地。

  第七条 经批准的集资建房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非本单位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对售房单位,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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