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认真贯彻落实《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地籍中介组织建设和地籍资料资产化为突破口,全面实现地籍管理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与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
1、认真贯彻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管护网络,落实基本农田的定位、定量和管理责任,实现分级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须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补划相应的基本农田。
2、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对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要专项用土地复垦开发,不得挤占挪用。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
3、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积极推进已立项的土地开垦整理项目的规范化运作,项目所在地的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要给予大力的支持配合。
五、积极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征地价格、征地补偿统一标准、统一征用。在严格执行现行征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做到依法征地,保证用地。
2、要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放在政府征地工作的首位,拓宽安置途径,对按规定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足额、及时、全部落实到农民身上,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促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六、强化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规范矿业管理,加强矿山监管,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市、县、乡(镇)三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2、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凡有条件建立采矿市场的,都必须推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