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应在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后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定不同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差价,调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变更登记。凡不按上述要求使用土地的,规划管理部门不能给用地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房产管理部门不能给用地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该用地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4、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显化土地资产,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土地储备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凡按规定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存量用地,都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进入土地储备库,按有关制度严格执行。
5、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增强交易机构服务功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和相关机制,建立健全土地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行为,建立起“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
三、加强基础测绘建设,完善土地产权管理,强化土地登记约束机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好,扩大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在本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全面开展房改房、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各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地籍信息化管理,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各县人民政府要拔出专项经费尽快建立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土地登记数据库,确保5年内各县上报自治区、国务院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全部实现数字化。逐步建立各县、区联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加强土地纠纷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调处机构。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市、县政府要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本地区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要建立突发性土地纠纷案件的应急预案。
4、加强基础测绘建设及测绘行业资质管理工作。严禁无资质机构非法开展测绘工作。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定期更新。国土、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做好地图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防止不合格地图制品流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