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好用地项目关。各市县都要牢固树立节约用地观念,严格按用地定额供地,严防低档次重复建设。各部门要从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规划,研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搞好城市建设规划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建设项目,要全力保证用地需要。
严格限制在开发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加大土地的集约利用。抛荒闲置土地能复耕的,要组织人员进行复耕;对闲置一年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对闲置两年而不依法收回土地的,暂停土地征用受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规划用地,凡有闲置建设用地的,不能占用耕地;凡能占用耕地的,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尤其要防止不经批准就占用基本农田现象再度发生。
二、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强化市场配置
1、坚持土地供应集中统一的原则,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2、坚决执行《划拨用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改制企业用地及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严禁任何单位或集体以任何方式,将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对违反规定,操纵、干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泄露标底或有关保密资料的;不按有关规定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的;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出台与招标拍卖挂牌规定相抵触的文件的;巧立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协议出让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协议结果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公开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协议出让等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