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
(南府发〔2004〕49号 2004年5月20日)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确保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国土资源利用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1、根据行政区域调整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计划、建设、规划、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编制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并确定五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区域内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地块用途,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力量编制本地区《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对矿产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
3、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做好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和未通过用地预审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用地申请。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须纳入计划,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杜绝计划外用地。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4、加大土地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盲目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本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