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行招标项目未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和预算造价备案审查时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条 鼓励建设各方主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创建市优良工程。
第十一条 创建市优良工程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信息公示、考评、表彰等制度。
创建市优良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企业填写《厦门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告知性备案。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
第十二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优良工程创建实施过程的监管,有序推进市优良工程创建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创建市优良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要加大市优良工程创建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
第十三条 在市优良工程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市优良工程评选专家在评优活动中不按评价标准进行评选、收取参评对象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确保市优良工程的项目未创优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因施工企业责任不能创建市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册,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个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和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备案号:
厦门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