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优良工程具体评价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建市优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市文明工地。
第七条 市优良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
优良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其他措施费中列项计算,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控制在2%-5%范围内。招标人在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闽建建〔2007〕2号文中“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 的70%进行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投标报价中市优良工程增加费不得低于按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中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若低于按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的,其低于部分的费用应计入不合理报价。
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市优良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对获得市优良工程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对获得“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提倡建设单位予以一定的创优奖励费,并在合同中明确。创优奖励费折算比例为:厦门市优良工程的奖励费为不低于创优工程合同总价的1%,在厦门创建福建省优质工程的奖励费为在厦门市优良工程奖励费基础上再增加工程合同总价的1%,在厦门创建“鲁班奖”工程的奖励费为在省优质工程奖励费的基础上再增加工程合同总价的1%。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已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企业和相关个人,对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招标项目可以选择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第九条 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