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07〕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质量创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市优良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优良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评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优良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市优良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良工程、省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创建活动。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良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市优良工程。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良工程。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创建市优良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