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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市级及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对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在现有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健全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辖区设大队,县设大队,乡(镇)设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市、县地方财政预算。

  3、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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