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理顺市、县、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国土资源分局,仍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业务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各县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职责调整设置后机构编制上收到县人民政府管理,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2、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3、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发[2004]12号、桂政发[2004]53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市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各县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上收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之前要进行清理,按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编制。这次改革,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行政编制无法调剂解决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纳入市、县地方财政预算。
4、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市、县人民政府对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作重新修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初步方案,经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5、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市、县国土资源局机关、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经费(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工资进入财政工资统发,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