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04〕112号 2004年12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对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改革,形成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
(二)改革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2、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的原则。这项改革要把改革体制与强化职能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中共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改革体制和强化职能的要求,系统研究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
3、坚持发展、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和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国发[2004]12号、桂政发[2004]5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