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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1、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害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

  (2)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部署救灾工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市人民政府视情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

  (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1、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大型灾害在12小时内,特大型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进入工作状态,视灾情程度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对特大型的地质灾害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

  (3)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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