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1、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
1、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
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
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大型或特大型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发展与改革、经委、商务、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卫生、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安监、旅游、药品食品监督、气象、通信等部门和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部门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灾情出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
(二)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1、办公室。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办公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在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