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4〕117号 2004年12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县(区)人民政府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