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就业环境,提升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水平
(一)放宽入户限制与延长择业期。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普通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和专业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公安部门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等相关手续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国家规定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为使毕业生能够充分就业,在我市所辖区域内,将毕业生择业期延长至三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二)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要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积极整合部门和市县区的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行动,配合联动,为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搭建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力促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并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经常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我市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