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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并规范就业市场。要大力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
  (一)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两级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优先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二)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究生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高等学校要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对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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