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3名以上党员的驻外办,应当设立党支部,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和所在地党委双重领导。
第十六条 驻外办要围绕业务抓好党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要根据《党章》和《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等各项制度。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制度。驻外办党建工作应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报告。
第十七条 驻外办正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根据市委决定意见履行任免手续。驻外办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由驻外办聘任,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驻外办干部职工的交流、辞退、考核、奖惩、出国(境)、教育培训、在职参加学历教育以及请假等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节 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驻外办主要负责人应树立任期经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主动加强财务管理,重视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内控制度。
驻外办应当依法如实编制财务报表,每年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年终决算及规定的其他报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驻外办应严格按照《
会计法》的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与出纳要分别配备,人员要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按各项财务制度和税收、物价政策办事,确保国家资产和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对所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的购买、验收、保管、领发、调拨和报损、报废,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做好产权登记手续。购买耐用消费品,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含调拨、转让或变卖出售)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