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作制度
第六条 驻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七条 驻外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部署工作、人事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重要规章制度的订立、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或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凡超出驻外办职权范围的或领导集体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研究,认真答复,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报告。
第八条 驻外办各部门、各岗位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执行、反馈、管理、监督机制。
第九条 驻外办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驻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终要认真组织做好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驻外办主任要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和通报工作。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驻外办应当同市政府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搞好内部管理,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失职追究制度、信息工作制度、值班制度等。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驻外办基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前应当拟订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按驻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驻外办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别与各驻外办签订目标责任书,其招商引资、劳务输出、信息交流、接待服务等工作均纳入考核内容,年终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委统一组织的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二节 人事及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驻外办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市编委文件规定为准,不得超编。需要增编的,由驻外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委批准。如需聘用临时人员,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