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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入户。3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

  (七)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1人入户。5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

  (八)凡在本市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每上缴税金5万元,经营者凭市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证明,可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1人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人员,可凭其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可按其在本市的实际居住地入户,也可迁入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其本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六、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的人才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引进的技术工人,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含超龄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对来邕工作的持有县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特殊人才优待证》的市外科技人员,可予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不申请落户的,在户籍管理上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七、对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口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南府发〔1992〕53号)已办理入户的人员,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

  八、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凡符合在本市入户条件的人员(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的,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地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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