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来本市承包土地签订有合同经营种养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在承包地有固定住所的,可在承包地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放宽城镇投靠落户条件
(一)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来本市投靠入户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迁来本市投靠子女入户;本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来本市投靠父母入户。
三、放宽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经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的专业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二)在本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10万元,并居住满1年的,持专利、科研成果的入股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作价股本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三)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四)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入户。3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入户名额1名。
(五)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25人入户;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15人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