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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03〕44号 2003年4月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公通〔2002〕152号)精神,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入户条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含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并经市、县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市外企事业单位,其安置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家属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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