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监管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抓紧制定南宁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定《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南宁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上述法规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起草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003年重点制定《南宁市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南宁市人民政府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南宁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南宁市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南宁市事故月报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各行业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性规章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性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颁布实施。
(二十一)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工作人员守则及监督检查程序办法等;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制定《南宁市安全检查备案制度》和《南宁市重大安全隐患督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界定标准及登记分析排查办法》、《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组织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案件移送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危险性大、事故屡发的企业强制进行综合安全性评价,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准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三)认真开展“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的,一律不得开工、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