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内发生伤亡事故超标、经济损失超标或发生重大伤亡等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负有事故责任的责任人,取消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参加全市年度各项工作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单位,几年内发生伤亡事故超标、经济损失超标或发生重大伤亡等责任事故的单位,扣除年终安全生产管理项的全部考核分值。
(十三)实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根据《
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对重大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十四)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编委的统一部署,对全市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相应调整,予以明确,确保全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到位。
(十五)实行事故多发县、区、行业、企业预警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多发县、区、行业、企业予以书面警告,并通报全市,引以为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十六)调整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力量,增加人员,使之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要重点调整和增加市、县(区)安监部门人员编制;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设有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有安全生产协管员。
(十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设安全生产管理专门科室,规模以下的企业要有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室。3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30人以上企业必须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300人以上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2人;500人以上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4人;1000人以上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5人;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行业要求高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生产作业班组设置安全员岗位,每个作业班组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十八)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分事权交给城区。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城区、开发区管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城区、开发区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批复和处罚;发生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和处罚。凡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等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对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批复和处罚。重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事故发生辖地的县(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6号令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南宁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及发证工作;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管辖各类工矿企业开办的前置条件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证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