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八)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是本级政府、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九)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市长与各位副市长、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签订责任书;各行业管理部门与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各资产经营公司与其有产权关系的企业签订责任书;原与资产经营公司有产权关系,改制重组后与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企业与其所在城区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市属其他企业与其管辖的单位签订责任书;各县、区(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按照上述原则与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各企业内部要按照上述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直至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重奖重罚制度。所有签订责任书的单位都要进行季度、半年及年终考核,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经济利益挂钩。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要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市政府重点考核各县区、各部门以及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终由市、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考核意见,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报同级政府实施奖惩。对目标责任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完不成的酌情予以处罚,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重罚。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对排除重大事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各县、区的具体奖惩考核办法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政府另行制定。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金制度。即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向其上一级管理部门上交年度安全生产责任金。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交责任金,并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责任人,向其主管部门上交责任金。与企业签订责任书的各部门及职工个人,向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上交责任金。各级应上交责任金额度及考核办法,由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企业单位分别制定。年终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企业单位相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单位审查后按考核办法实施。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除责任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返还所收取的责任金,并适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