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各负其责、共同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协同监督管理体系。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性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部署,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关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案或备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发“证照”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本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监督检查意见,需采取停业整顿、关闭停产等强制措施的,可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并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协同工作,在全市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
(五)各资产经营公司要根据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已改制并与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由所在城区、开发区管理)。市物资集团公司、市农工商总公司、市二轻工业联社等,负责所管辖的企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从业人员要依法遵章守纪,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与义务。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动和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南宁市各类安全生产问题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凡发现企业单位有关人员违反《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都可以直接向辖区政府或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支持新闻单位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等违反《
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予以曝光;对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典型经验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