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南发〔2003〕15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体现。为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突破,上新台阶,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格局,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涉及全市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市委、政府决策,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政府所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行政区划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市属国有(集体)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原属国有(集体)企业,但改制重组后无国有资产的企业,由其注册地县(区)、开发区负责管理。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按南发〔2001〕54、55号文的精神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按照“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完善行业部门监督管理体系。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