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置本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保障
第二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女性;
(二)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三)拐卖妇女;
(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买卖女婴。
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
第二十九条 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第三十条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酒店、宾馆、酒吧、夜总会、发廊、美容院、洗浴等旅游、娱乐、服务场所诱迫、雇用、容留妇女从事淫秽表演、色情陪侍等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雇用妇女利用互联网从事淫秽表演等色情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第三十一条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丧偶、离异的妇女有权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