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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置本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保障

  第二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女性;

  (二)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三)拐卖妇女;

  (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买卖女婴。

  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

  第二十九条 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第三十条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酒店、宾馆、酒吧、夜总会、发廊、美容院、洗浴等旅游、娱乐、服务场所诱迫、雇用、容留妇女从事淫秽表演、色情陪侍等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雇用妇女利用互联网从事淫秽表演等色情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第三十一条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丧偶、离异的妇女有权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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