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核三种方式。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是指市安委会、市安办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由市安办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委会审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由各责任单位分别在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将《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逐条逐项填好,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到市安委办。半年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为主,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组织抽查为辅。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分是责任单位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以市安委会下文为准。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制订,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分数为1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分-80分为基本合格,81分~90分为合格,91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 根据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实行按档次加分制度。具体办法是:
  责任单位按工作覆盖面和工作难度等综合情况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次单位在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基础上乘以系数12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二档次单位在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基础上乘以系数11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三档次单位在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基础上乘以系数105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四档次单位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
  各责任单位加分档次由市安委办提出,报市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一至第三档次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加分:
  (一)以本辖区、本部门所辖经济类型、所有行业企业从业总人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或千人重伤率超过当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指标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