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128号 2003年10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6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严明;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单位与考核领导个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对各责任单位奖惩等。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