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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和《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二、火灾事故报告程序:报警人→市应急联动中心(119)→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视火灾情况)→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人民政府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市公安消防支队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国家机关,重大节日期间、重要活动场所,客运站、民用码头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等重要建筑,大型展览馆、博物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重要物资仓库、大型油库、化工企业、液化气站,管道燃气设施等单位、场所发生火灾的,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

  四、发生火灾、经查实导致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要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

  五、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致使火灾得不到及时处置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宁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登记表

                                       编号:

┌─────────────┬────────────────────────────┐
│单位名称(章)       │                            │
├─────────────┼────────────────────────────┤
│地址           │                            │
├─────────────┼──────┬───────────┬─────────┤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      │联系电话       │         │
│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         │
├─────────────┼──────┼───────────┼─────────┤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      │联系电话       │         │
├─────────────┼──────┴───────────┴─────────┤
│存在的火灾隐患      │                            │
├─────────────┼────────────────────────────┤
│整改措施         │                            │
│             │                            │
│             │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
│             │         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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