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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和《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例会由市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其余重点单位的例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一)会议召开时间
  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会期半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
  根据情况而定。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
  2、通报本季度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国内外重特大火灾情况。
  3、部署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治、消除,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认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二、各单位每月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之后每月5日前必须填写《南宁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登记表》(附后)上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队(消防科),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则直接报送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上报的《南宁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登记表》要盖上单位公章并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三、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并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四、因对重大火灾隐患隐瞒不报或者迟报,重大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火灾事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发生火灾的,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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