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及其它扰乱收费秩序行为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驾驶不属于免征范围的车辆发生耍特权、拒缴通行费行为,属首次出现的,除补足通行费外,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各级纠风部门登记备案;属再次或屡次发生的,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强行闯卡、聚众闹事、扰乱秩序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严禁私放“关系车”、“人情车”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机制,加大明查暗访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通行费征收管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通行费收费人员要严格遵守《河南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
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对有疑问的司乘人员要作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严禁态度冷横、粗暴。对违规发放使用的“免征卡”、“减缴卡”、“优惠卡”等从即日起废止;对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私放“特权车”、“关系车”、“人情车”,粗暴执法、粗暴收费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带班领导的责任;对管理不力、知错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对故意冲、闯、围堵收费站,破坏收费设施,打骂侮辱收费人员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制止,迅速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制止、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四)收费站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收费站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公路收费管理秩序。收费站所在县区、乡镇政府不支持、不配合收费管理工作,甚至纵容、指使干扰收费站正常收费秩序的,除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外,同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五)市交通、公安、新闻等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纪律责任。
(六)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公路通行费征收中利用特权免缴逃缴费用及其它扰乱收费秩序行为;并将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范畴,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