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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治理在公路通行费征收中利用特权减免费用及其它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治理在公路通行费征收中利用特权减免费用及其它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通知
(漯政办[2007]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治理整顿收费站收费环境,提高收费还贷和滚动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意识,认真纠正利用特权免缴逃缴公路通行费等不正之风,促进全市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认真治理在公路通行费征收中利用特权减免费用及其它扰乱收费秩序等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路通行费征收规定
  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规定,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政法机关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警用车辆;3.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特别通行证”或“侦察证”的车辆;4.经国务院交通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印发免征证件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6.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7.经国务院交通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免征车辆。
  除以上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梁、隧道时,必须缴纳公路通行费。
  二、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公路通行费征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明确了公路通行费征收规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认真执行。市级领导机关以及执法执纪、综合管理、涉路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加强管理,切实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自觉、足额缴纳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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