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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交易秩序
  (一)统一土地交易市场。本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必须集中在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场所不得开展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开发园区的工业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存量用地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也必须集中在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建立“熟地”交易制度。对于推向市场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前提下,方可在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土地供应市场。已出让的土地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购,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后方可重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防止新的土地资产闲置。
  (三)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任何排斥他人竞价的附加条件,影响土地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三、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加强划拨用地的管理。划拨土地要继续坚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和严格审查的制度,供地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用地指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核定管理。
  (二)抓好工业用地的管理。所有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旧城区内的工业项目,要创造条件在2至3年内全部搬迁至工业园区。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和积极引进利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各工业项目要依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使用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中要严格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各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对符合城市规划需要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严格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所有经营性土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后,不得随意调整减少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用地和变更用地性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成交价补交全额楼面地价。2006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出让手续,现需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按现时标定地价加原出让时的土地增值比例的价值作为成交价来补交全额楼面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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