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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07〕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规范土地市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促进了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
  (一)抓好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耕地面积,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范围,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均应“先补后占”。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保护目标,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成立城区土地资产管理机构。为加强对城区土地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区土地资产。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土地资产的重大政策、措施、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基准地价以及其他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决议的执行。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三)认真落实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制度。我市集体土地的转用、征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安排重点工程用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和成片转、征土地的开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开发建设。新征经营性土地和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由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储备中心还应实施规划储备。长沙县、望城县已进入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和重点规划控制的区域,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的转用、征收的报批手续。
  (四)加强城市旧城区存量国有土地管理。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需要,按年度划定旧城改造区域,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旧城区的改造。对确定需要改造的地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市、区城建投资公司、市企业国资公司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地块拆迁完毕后,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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