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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单位《关于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要做好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五)执行新的水价政策
  市物价局与市水利局已于2004年制定了全市新的水利工程收费标准(长价费〔2004〕235号),各区、县(市)要严格按标准执行。水利工程供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农业供水继续推行基本水价和按亩定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为实现计量收费,应积极进行渠系改造和续建,配套计量设施。非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管理费用及日常维护开支,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改革经营权
  准公益性和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明确产权,经财政、国资、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认证后,依法办理产权确认手续,并严格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意见》(湘政发〔2002〕4号),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优势、深入挖潜、广培财源的思路,通过改革,将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等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与承包经营;部分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七)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工程监理、统一政府采购(材料、设备)、统一报账、统一竣工验收。纯公益性质的和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工程管理站(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站(所)和运行经费来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性质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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