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按照国办发〔2002〕45号文件和湘政办发〔2004〕8号文件有关精神,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四)管养分离,妥善分流
1、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水管单位要将工程维修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原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可优先安排。
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队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质量。
为保护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培育发展一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2、人员分流
水管单位制订人员的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职工自谋出路,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同时广开渠道,妥善安置。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如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人员分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离人员的安置统筹协调和安排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
各类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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