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长办发〔2007〕38号),各区、县(市)在对各水管单位合理定编的同时,要在单位编制总数内,分别明确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核定编制总数的70%,从而优先保证技术管理和运行、观测类等岗位专业人员。
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人员编制。但各区、县(市)要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各区、县(市)要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情况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水利局,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定岗。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员控制数总额内合理设置各水管单位的岗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2〕77号)精神,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要按照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区、县(市)组织统一考试,实行择优录用,水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0%以上。今后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的空编补员,必须按照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要求补充人员。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定编定岗后的富余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分流。
(三)规范财政支付政策
根据水管单位的定性、类别,按同级财政负担的原则和现有运行体制,实行区、县(市)为主统筹负责,市财政适度补助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兼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水管单位所在的区、县(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依据核定后的编制,按照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人每年8000元、四县(市)其他水管单位每人每年6000元、五区水管单位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公益性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测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